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News
400-9988-666
2025-07-28 09:34: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 字体: [ 大 中 小]
“我就是个普通职工,当年公司从集体企业改制,我从职工转为股东,却从未参与过经营管理,怎么突然成了被告?”2024年初春,67岁的陈建国(化名)捏着北京石景山法院的传票,内心满是困惑与震惊。传票上“抽逃出资”“64万元赔偿责任”的表述让他既不解又焦虑。
陈建国是某集体企业的老职工。2006年,他所在的下属工程公司响应政策实施改制,由集体企业“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当时公司推行全员持股制度,明确职工可通过改制取得股权,陈建国等老职工凭借工龄和职工身份,通过福利性参股成为股东,并签署了股权确认文件。
2007年,公司为升级资质启动增资程序,通知陈建国等员工配合签署相关文件。陈建国按要求完成签字,但作为一线职工,他对增资资金的来源、具体操作流程均不了解,甚至未深究验资报告中64万元出资额的具体构成。他未曾想到,这次常规的签字配合,会在十八年后引发诉讼纠纷。
十八年后,乙方公司因工程款债权执行未果,将包括陈建国在内的三十余名股东诉至法院,主张2007年的增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要求他们在各自的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陈建国束手无策。他立即联系了另外七位老同事。八位老职工相聚后核实得知,当年增资采用第三方“过桥资金”完成,3971.71万元在验资账户到账次日即被全额转出,整个过程由原法定代表人赵志强(化名)主导操作,现乙方公司认为这3971.71万元为被抽逃的资金,想要通过执行回款。八人沟通完毕后相顾无言,最终决定共同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帮助自己维权。董玉会律师接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见到冠领律师后,八位老职工详细说明情况:2007年增资仅按公司要求履行签字手续,对资金来源和流转路径完全不知情。陈建国出示泛黄的股权确认文件证明持股的合法性,强调在增资环节他们并无决策参与权;其他人也补充说明,自己作为车间技术职工,日常极少接触财务工作,根本不具备参与抽逃出资的客观条件。
冠领律师梳理案情后明确,2006年改制时八位职工通过制度安排合法取得股东身份,该事实清晰无争议;2007年增资由赵志强主导实施,采用过桥资金完成验资后随即转出,八位职工仅参与文件签署,未实际介入资金操作。应诉辩护的核心在于区分合法的职工持股身份与非知情的增资操作行为,这一专业分析让老职工们放下心来。
庭审中,乙方公司依据验资报告和银行转账记录主张股东应对出资瑕疵承担责任。冠领律师指出,八位职工通过改制合法取得股东资格,但对增资资金的虚假流转并不知情,职工基于改制参股不等于参与抽逃出资。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公司存在资金转出行为,却无法证明八位职工实际接触资金或从中获利。他提交了职工岗位证明佐证其不参与财务决策,同时援引法律条文强调抽逃出资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和实际获利两个要件。
2025年4月,判决书送达,法院认定乙方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赵志强等8名被告实施抽逃出资行为,依法驳回了其对陈建国等8人的诉讼请求。走出法院时,微风和煦,陈建国笑着对老同事说终于能安心退休了。这场跨越近二十年的股权纠纷终获解决,也提醒企业职工在参与改制或增资等事项时,应主动了解关键信息,留存相关凭证,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