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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2025-07-08 16:14: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 字体: [ ]

2023年4月的一个工作日,广州某地的陈立远正规划着当天的工作安排,突然接到维修厂的紧急电话,称其存放在该厂的涉案挖掘机被不明人员拖走。这个消息让陈立远顿时心急如焚。他立刻放下手中的事务,通过多方核查,很快确定拖走挖掘机的不是别人,正是债权人林正明。面对陈立远的质问,林正明直言不讳,称因陈立远欠付借款,才出此下策采取了拖走挖掘机的行动。

这台挖掘机是陈立远家庭收入的重要支柱,对他而言至关重要。2017年8月,他通过二手车平台,经过仔细筛选和考量,最终以23.5万元的价格购入这台挖掘机。此后,他将挖掘机交由恒信工程设备租赁公司对外出租,按照市场行情,日租约2000元/台班(8小时作业),月租可达2.5万元。

冠领律师代理广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当天,陈立远急忙联系林正明,语气急切地说:“老林,你把挖掘机拖走,我就没了收入来源,更没法还你钱了。咱们有话好好商量,别这么冲动行吗?”然而,林正明却态度坚决,不为所动:“你欠钱不还,我也没办法,拖走挖掘机就是为了让你尽快还钱。”无论陈立远如何耐心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林正明依旧持续占有该车辆。在此后的时间里,双方仅在当年年底的催款沟通中提及设备处理事宜,当时陈立远回复称:“我得向家人筹筹款,这挖掘机的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呢?”但两人反复沟通,始终未能形成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2024年4月,林正明就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陈立远则委托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处理设备返还事宜。宋泳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调取了2017年的购机合同及付款凭证。这些关键证据清晰显示,陈立远以个人名义购置设备,尽管通过恒信公司运营,但物权归属清晰明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林正明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应由租赁公司主张权利”的抗辩。冠领律师当即援引《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有力地指出陈立远作为购机合同相对人,已依法取得挖掘机所有权,成功反驳了这一抗辩主张,让林正明的理由不攻自破。对于林正明主张的“质押协议”,律师仔细核查聊天记录及维修厂通知记录,用事实证明双方仅知晓拖机事实,并无证据显示达成质押合意,再次让林正明的主张失去依据,不成立。

当林正明对损失赔偿金额提出异议时,冠领律师提交了两组关键证据:一是恒信公司出具的设备租赁合同,佐证同型号设备租赁价格;二是广州市2024年4月机械租赁价格通知,其中1.0立方米斗容量设备月租参考价与陈立远主张一致。法院经过审查,认定涉案挖掘机标准斗容量为0.8立方米(可调整0.6-1.1立方米),结合设备实际运营成本,以月租2.5万元扣除1万元成本,确定月损失为1.5万元。

冠领律师代理广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在案件的后续进程中,随着冠领律师的积极诉讼和法律程序的推进,林正明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于2025年1月将挖掘机返还给陈立远,至此,挖掘机被非法占有的状态结束,损失计算也因此截止到2025年1月。

2025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正明未经允许拖走挖掘机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判决其赔偿陈立远21个月(2023年4月至2025年1月)的损失共计31.5万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厘清了动产物权归属与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为陈立远挽回了损失,更重要的是,为同类经济纠纷提供了“依法维权”的典型示范。案件警示社会,面对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采取非法手段。法律会公平公正地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只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就能在纠纷中找到正义的解决之道。(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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