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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1:23: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 字体: [ 大 中 小]
十八年前,陶先生为治病筹钱,将自家宅基地卖给外乡人郑先生。后该村遇拆迁,双方因补偿利益归属争论不休。于是,陶先生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深挖证据,力证郑先生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4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案涉协议无效。
2006年9月,陶先生为治病,将宅基地及房屋以26.5万元卖给城镇居民郑先生,协议约定同年10月交房付款。郑先生履约后居住十八年,2024年4月,案涉区域拆迁,房屋拆迁带来的巨额利益让陶先生萌生悔意。得知宅基地不得向非集体成员转让后,陶先生多次与郑先生协商无果,于2024年6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代理维权。
冠领律师接案后,紧扣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性,先依据《土地管理法》明确协议无效的法律基础。再以买卖合同原件为核心,辅以房款凭证、交房记录固定交易事实。同时调取户籍证明,证实郑先生签约时为城镇居民,非集体成员;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案涉土地为集体所有,且买卖时未改变性质。
准备就绪,律师代理陶先生起诉。庭审中,郑先生辩称,自己在此居住多年,应视为集体成员,且土地因征收转为国有,协议效力应随土地性质变更而合法化。
对此,冠领律师驳斥道:“《土地管理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成员,协议因违法自始无效,与是否拆迁无关;郑先生未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未履行村民义务,居住事实不能替代身份属性;土地性质变更在签约十八年后,不能溯及既往改变违法性。”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该协议无效。
撰稿人:凌浩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