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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10:00: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8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赵某作为深圳市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洁工,与朋友王某合谋,利用其清理金属废料、自由进出仓库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废弃的金属材料非法占为己有。在被公司其他员工发现前,其已累计获利7万余元。案发后,两人被当场抓获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最终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在冠领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案件取得委托人满意结果,赵某和王某均被判处缓刑。
随着案件程序的进行,赵某家属愈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迅速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在律所的帮助下厘清法律责任,争取从轻处罚。律所在接到委托后,经综合评估,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吴飞翔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由于在律师刚接手本案时,公诉机关并未建议适用缓刑,为了找寻案件突破点,律师立即安排会见,详细询问了案件经过,包括其工作职责、涉案金属废料的处理流程,以及与王某的合作细节等。紧接着,律师着手研究案件材料,并制定了“赔偿+谅解+法律适用”三位一体的辩护策略,在辩护过程中展现出专业的办案能力。
首先,律师第一时间指导被告人赵某的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促成了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继续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相对不起诉或适用缓刑。
其次,经严密分析,律师发现了一个重要的情节,即赵某和王某在案涉公司员工报案后并未逃离,而是在现场等待,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最后,经多次与公诉机关和法院沟通,律师提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三是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为7万余元,刚刚达到追诉标准。除此之外,赵某虽利用职务便利,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符合缓刑的条件。
在庭审中,律师进一步强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未给被害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且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可能性,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和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本案中,冠领律师通过细致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帮助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得以回归正常生活,其经历也为所有职场从业者敲响了法律的警钟:职务便利不可滥用,公司财物勿存侥幸。法律既给予悔改机会,也警示任何侵占行为终将付出代价。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