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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1:59: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李女士与侄子小李等人对已故李母是否享有拆迁权益各执一词。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二审法院驳回小李上诉,认定李母作为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应分得308万余元补偿款。
李父李母共育有四名子女,其中长子于2012年因病去世,次子早年过继给亲属。2023年,李父和李母相继离世后,他们户籍所在地北京通州370号院面临拆迁,拆迁补偿款总额达1409万余元。李女士提出分割该款项中属于李父李母的遗产份额,但李女士的侄子小李等人认为李母并非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应参与分配,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为此,李女士向北京冠领(朝阳)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指派律师于水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深入了解了宅基地的历史沿革、使用权归属等,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为李母是否享有370号院宅基地区位补偿、放弃安置房屋补偿等拆迁安置利益问题。律师经调查发现,370号院由李父于1979年申请获批,原始登记户籍包含李母。虽2000年由小李的父母翻建房屋,但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由户籍在册的李母、小李等四人共同享有。了解事实真相后,律师代理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李母应分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等共计308万余元。小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小李等人主张李母未曾实际居住且未出资,因此不应享有相关权益,并提交拆迁部门文件试图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归他一人所有。律师明确指出,小李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但小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2025年5月,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李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