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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骗提供银行账户犯罪,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取保候审

2025-06-13 11:16:5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 字体: [ ]

2025年3月至5月间,女子吴某因轻信“刷流水提升贷款资质”的骗局,在他人诱导下提供银行账户配合操作,导致其账户被用于转移涉案资金。深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冠领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吴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后,吴某家属立即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律所指派刑辩经验丰富的律师肖屹航担任吴某的辩护人。在委托过程中,家属特别强调希望尽快变更强制措施的诉求。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指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等掩饰、隐瞒行为。“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确知或应知财物源于犯罪。刑法理论及实践对“明知”采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需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情况、行为方式、财物性质、交易异常性等因素判断,避免客观归罪。该罪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数额巨大、多次实施)可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受骗提供银行账户犯罪,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取保候审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吴某的主观认知状态:其提供账户的行为究竟是因受骗办理贷款而产生的错误认识,还是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这一认定将直接影响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分析指出,综合现有证据及行为特征,吴某对涉案资金性质缺乏基本认知,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被他人利用的情形。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前往深圳市某区看守所会见吴某。会见结束后,律师细致梳理了事件脉络:从2024年7月微信结识“贷款业务员”,到2025年3月交出银行卡及手机的详细经过,重点核实了对方“提升贷款资质”的诱导话术、操作过程的封闭性(对方独自操作)以及事后仅收到500元费用报销等细节。律师敏锐注意到吴某在察觉异常后,于2025年3月主动向海南省东方市反诈中心报案的重要情节,这与吴某辩称的被骗认知相符。

然而,案件初期面临严峻挑战。深圳警方调查显示涉案账户资金确系犯罪所得,作为账户持有人和操作参与者的吴某,其声称“不知情”的辩解面临巨大质疑。律师深知,必须构建强有力的证据和法律论证支撑其主观不明知的核心观点。律师迅速调取了吴某与诈骗分子残留的微信沟通记录(内容指向“贷款”诱导)、其主动报案的警方记录,以及证明其确有真实贷款需求且无异常获利的财务状况材料。

受骗提供银行账户犯罪,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取保候审

在准备取保候审申请材料过程中,律师从三个维度展开系统论证:首先,通过分析吴某全程受骗的事实,论证其行为目的仅为办理贷款业务,不具备认知资金犯罪性质的可能性;其次,着重说明500元款项的报销性质,从根本上否定其存在获利动机;最后,突出其主动报案及接通知后立即到案的情节,充分证明吴某积极配合的态度及极低的社会危险性。

律师多次与分局办案警官及法制部门进行专业沟通,坦诚面对账户被利用的客观事实,但反复、清晰地阐明吴某主观恶意缺失这一核心,并提交了详实的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有理有据地论证了取保候审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在冠领律师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以及与办案机关的充分沟通下,深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依法认定对犯罪嫌疑人吴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受骗提供银行账户犯罪,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取保候审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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