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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他人遗失物盗窃,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被告人获缓刑

2025-06-10 11:33:4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 字体: [ ]

2022年12月,华某拾得被害人遗忘在电动车储物格内的价值5000元的手机并转售获利。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对华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最初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实刑。在冠领律师精准的法律辩护下,法院突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华某在取保候审阶段收到量刑建议书后,意识到可能面临实刑风险。经过反复比对不同律所的刑事辩护案例,最终选择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潘俊明担任华某的辩护人。首次会面中,律师敏锐地指出案件存在三个关键突破口:遗忘物的法律定性争议、前科性质的甄别空间以及退赔情节的体系化运用策略,为后续辩护工作明确了方向。

转卖他人遗失物盗窃,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被告人获缓刑

律师分析指出,盗窃罪的量刑核心在于数额与情节的交互作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深圳地区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元,本案5000元刚越入罪门槛。刑法学界对类似本案的“拾得型”盗窃存在争议:王作富教授在《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强调,对公共场所遗忘物的临时占有应与预谋盗窃区分评价;张明楷教授则指出前科性质直接影响累犯认定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存在本质法理差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中论述,退赃退赔实质性消减了法益侵害程度,这正是缓刑适用的关键理论支点。这些学术观点为缓刑辩护提供了丰富的法理支撑。

律师的辩护过程堪称教科书级的法律攻防战。首次阅卷即发现关键问题:公安机关在移送文书中将华某2016年行政拘留记录表述为“盗窃前科”,这一不当表述可能会导致华某被误判为累犯。于是律师连夜调取原始处罚决定书,确认该记录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随后律师多次前往检察院,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第125号案例,向承办检察官论证“行政违法记录不构成累犯要件”的法理,并提交近三年深圳中院类案判决汇编。当检察官质疑“转卖行为反映主观恶性”时,律师创造性地指导华某多方筹措资金,向收赃人超额退还3000元(高于实际获利),形成“退赔收赃人+返还被害人”的双重修复效果。

转卖他人遗失物盗窃,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被告人获缓刑

庭审前三天,律师更向法院递交三重证据链:公安部《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规定》中关于“前科”的界定条文、被害人亲笔签署的深度谅解书、权威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财物折旧评估报告。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律师从三个维度展开论证:首先分析犯罪对象属性,指出涉案物品属于公开场所遗忘物;其次强调行为突发性特征,阐明被告行为系受手机铃声直接诱发;最后论证法益修复完整性,通过物理返还与全额经济赔偿的双重举措实现损害救济。该论证体系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与《刑法》第七十二条“犯罪情节较轻”要件的实质契合性。

法院经审理采纳冠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华某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书明确指出:“鉴于被告人主动赔偿收赃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前科记录不符合累犯构成要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至此本案审理终结。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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