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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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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涉嫌帮信罪,冠领律师依法辩护为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2025-04-25 10:08:1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1 字体: [ ]

2025年1月,女子江某被诈骗分子以“领取国家扶贫款”为名诱骗提供银行卡,因而卷入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江某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涉及受害人被骗资金10万元,另有35万元流水性质未明。案发后,江某被深圳市某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阶段,江某家属焦急万分。其丈夫辗转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律师丁娜担任江某的辩护人。家属反复强调江某“文化低、容易轻信他人”,并提及她患有严重高血压和心脏病,家中11岁的儿子因母亲长期缺席而情绪波动剧烈。律师接案后迅速研判案情,当日即赶赴深圳市某区看守所会见江某,并着手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涉嫌帮信罪,冠领律师依法辩护为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律师在了解大致案情后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依据主要见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存在争议,如果行为人是在被欺骗后提供帮助,则其主观恶性会显著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明知”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江某仅有初中文化,被虚构的“国家扶贫项目”诱导,全程未直接操作资金流转,且仅获利1100元,与职业卡贩批量售卡进行牟利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律师指出,司法解释强调认定“明知”需排除合理怀疑。就江某的情况而言,其存在受骗情节,获利极为微薄,且属于被动参与相关事件。这些特征均清晰地指向江某缺乏犯罪故意,其行为更契合“过失帮助”的规定。

首次会见时,嫌疑人反复陈述称“真的不知道他们是骗子”。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捕捉到其中的关键细节。具体而言,诈骗分子先以“包装银行卡”为幌子,要求江某向自己手机充值100元,并承诺返还300元,通过这种方式构建起与江某之间的信任链条。而在后续的操作过程中,诈骗分子直接控制了江某的手机,还全程屏蔽了短信提示。这些细节印证了江某对资金流向的“零掌控”。律师迅速整理出《受骗参与行为分析报告》,并附上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主观认知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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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承办检察官提出质疑:涉案总流水达45万元,即便部分未查实,仍可能构成“情节严重”。律师连夜补充法律意见,援引《刑事审判参考》第1452号案例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应以查证属实的犯罪数额为准,未定性资金不能推定有罪。

经过多轮书面补充和两次当面沟通,检察官态度逐渐松动,但仍要求提供受害人谅解书。律师转而联系受害人金某,尽管未能获取到金某的书面谅解,但律师提交了江某退赔1100元的凭证以及包含诚恳致歉内容的录音。最终,凭借着积极的“退赔态度”抵消了部分推进案件的阻力。

2025年3月,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定江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低,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江某走出看守所当日,紧紧握着律师的手连声道谢。目前,她正积极配合案件后续侦查,等待法律的最终裁决。

释放证明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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