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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走老人掉入小区窨井受伤,物业左右推诿拒担责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44 字体: [ ]

  很多老年人选择通过倒走的方式来缓解腰部不适,但倒走时存在无法看清身后路面的情况,就很有可能会摔跤或者碰到其他障碍物发生意外。江苏的王大爷早起在小区遛弯时,看四下无人,又自认十分熟悉路况,于是他开始倒着走,走了大概十分钟后,不小心掉入小区路边敞口的窨井中,造成了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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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事发当天,小区物业正在维修下水道,打开了窨井盖,物业人员认为小区居民不会起这么早,于是没有设置安全标识和防护,结果就造成了倒走的王大爷掉入窨井受伤的结果。

  事后王大爷的家属以物业公司未设置安全标识和防护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却辩称,小区道路并非健身场所,王大爷作为成年人理应对此有明确认知,其倒走健身的行为就是对潜在的风险选择放任态度,况且就算放置了安全标识,王大爷倒走时也无法注意到,损害仍会发生。因此物业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但事情总要解决。很明显,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处理此类案件要看人身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要看被侵权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没有放置安全标识和防护,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虽然王大爷是因倒行而掉入窨井,但若物业公司在打开井盖后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王大爷的损伤是可以避免的,因此王大爷的人身损害与物业公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物业公司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依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大爷如正常行走,足以看到维修人员正在维修下水道,也能看到窨井的井盖已经被打开,就足以避免摔伤结果的发生。王大爷所称的见当时四下无人,认为自己十分熟悉路况不能免除其合理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因此,王大爷对自身所受的伤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无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3.png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王大爷与物业公司按3:7的比例承担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因井盖缺失引发的死伤事件并不少见,事情发生后,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义务固然重要,但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除加强监管,增强安全措施外,作为数量庞大的行人群体,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增强风险意识,毕竟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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