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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09:27:5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清明刚过,孟志文在北京丰台的家中整理父亲的遗物,在樟木箱底层发现了一个褪色的牛皮信封。信封并未封口,倾倒而出的刹那,几张泛黄的纸张飘落在地。最上面那张是打印的遗嘱,落款日期为2014年冬,末尾父亲的签名歪歪扭扭,宛如被风吹散的墨痕。他捏着那张纸,指尖能感受到纸张脆硬的质感。
三个月前,父亲刚刚下葬,大哥孟志成便找到孟志文,提出要按照这份遗嘱来分割家产。可家里明明有份更早的分家单,锁在母亲留下的红木匣子里。记忆倒回2011年夏天,老宅拆迁的烟尘还没散尽。父亲坐在临时租住的小平房里,四套北京丰台区的回迁房的图纸摊在褪色的茶几上,分家单上的字迹歪歪扭扭,却把每套房的归属分得明白:100平米的1204号给孟志成,两套90平米的2103号和1103号归孟志文,55平米的305号留作父亲养老。孟志成当时在外地打工,是后来补签的名,墨迹比其他人的要深。
孟父去世后留下了房屋、股权等遗产,孟志成因遗产继承问题与孟志文产生分歧,遂将孟志文诉至法院,主张继承305号房屋、1103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全部银行存款及股权的二分之一份额。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孟志文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焦培艳、实习律师时铎代理此案。
接案后,冠领律师团队迅速投入工作,首要任务是厘清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律师仔细研读起诉状,梳理出双方的主要分歧:305号房屋是否应按遗嘱由孟志成继承、1103号房屋是否属于遗产、孟志成是否履行了遗嘱所附义务以及遗产分配比例等。
为了夯实证据基础,冠领律师指导孟志文收集并整理相关材料,逐一核查了《分家单》《协议书》等家庭内部协议,确认1103号房屋在家庭内部早已约定归孟志文所有,并非遗产。对于孟父的赡养情况,团队详细梳理了孟志文为父亲支付的水电费、物业费、医疗费、护工费等各类开销凭证,以及陪伴父亲就医、照料生活的相关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孟志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针对孟志成提交的代书遗嘱,冠领律师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孟志文提交的孟父录像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法作为有效遗嘱。同时,律师结合孟父立遗嘱时的证人证言及相关医学记录,认为孟父立遗嘱时可能存在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且孟志成未履行遗嘱中“承担全部养老费用”的附随义务。
在庭审准备阶段,律师围绕1103号房屋的归属问题,重点呈现《分家单》的真实性及多年来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论证该房屋不属于遗产。对于305号房屋的继承争议,团队依据《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附义务的规定,强调孟志成未履行义务,不应按遗嘱继承。同时,通过大量赡养费用凭证和照料记录,主张孟志文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庭审中,冠领律师逻辑清晰地陈述案情,有条不紊地出示证据。律师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形式要件、附义务遗嘱履行及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定,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了有力驳斥。在孟志成关于1103号房屋的主张时,律师们清晰地呈现了《分家单》的内容和房屋居住使用现状的证据,让法官充分认识到1103号房屋确实归孟志文所有。在论述孟志文尽主要赡养义务时,律师详细列举了各项证据,让法官直观地感受到孟志文对父亲的悉心照料。
2025年7月,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部分代理意见,判决305号房屋由孟志成继承,1103号房屋不属于遗产,归孟志文所有,股权由两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同时考虑到孟志文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判令孟志成向孟志文支付15万元补偿款。
这场胜诉,不仅维护了孟志文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冠领律师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冠领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细致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在复杂的继承纠纷中赢得了公正的判决。(文中除冠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