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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0:49:2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 字体: [ 大 中 小]
1983年深秋,广州一条老巷里,聂先生望着即将被拆除的老宅,手中握着签订的《协议书》,心中满是不舍。那时的他未曾料到,这场基于“拆旧建新、产权置换”的约定,竟演变成一场横跨37年的产权拉锯战。直至2024年盛夏,在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助力下,才终于明确了置换房的归属。
故事的开端要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为配合城市改造,聂先生与村集体共同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书》:聂先生自愿拆除老宅,换取新建大楼中同等面积的住房,并由有关部门协助办理产权手续。1987年,大楼落成,聂先生如愿搬进新建的605号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证。同年,有关部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有关部门将协助村委会办理605号房屋的产权证,在办妥产权证之前,村委会拥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使用权。然而,产权证问题却一直悬而未决。
此后数年,聂先生多次要求村委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总被告知“再等等,等有关部门的通知”。为让聂先生安心,1998年,村委会与他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明确605号房屋归聂先生所有。然而,当聂先生持公证协议要求有关部门履行办证义务时,却屡屡碰壁。他先是发现有关部门改制为某海运公司,后是被该公司以“协助办证对象为村委会”“房屋未办理首次登记”等理由推脱,这一拖又是二十余年。
2024年初,年近七旬的聂先生仍在为这套“无证房”忧心。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了解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类似案例,于是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求助到冠领。律所指派了律师曾珅珅、颜彦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认为这起陈年旧案的关键在于:多份协议的权利义务链条需厘清,海运公司试图以主体混淆逃避责任。两位律师细致梳理证据链,在泛黄的几份协议中找到突破口:1983年的三方协议明确“有关部门协助办理产权手续”,1987年有关部门与村委会的协议虽约定“协助村委会办理产权证”,但1998年的公证协议已构成合法债权转让。如今的海运公司作为原建设单位,仍负有办证义务。律师据此以海运公司为被告,村委会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海运公司坚称,因案涉房屋未进行首次登记,故无法协助办理产权证,即使协助,也仅根据协议协助村委会,而非聂先生。
针对海运公司的抗辩,冠领律师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出“首次登记义务主体为建设单位”的意见,戳破海运公司“客观不能”的借口。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1998年的公证协议已将605号房屋的产权转让给聂先生,聂先生作为实际权利人,长期占有使用房屋,海运公司作为原协议义务方,理应配合履行后续手续。
冠领律师这番逻辑缜密的论证获得了法院的认可。2024年6月,法院判决海运公司需先协助村委会办理首次登记,再由村委会配合聂先生完成过户。
当判决书送达时,聂先生双手微颤。这个他住了37年的家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归宿;这场房产确权长跑也终于在冠领律师的专业护航下抵达了终点!如今,随着产权登记手续的推进,聂先生得以顺利圆梦安居。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