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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对方欠下的债务,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28 字体: [ ]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离婚冷静期”一词进入大众视野。与此同时,离婚冷静期内因一方继承、借贷产生的新型民事纠纷也随之而来。

  吴冰的前夫胡波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向李某借款35万,因到期未偿还,李某便将胡波及吴冰一起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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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吴冰称案涉借条的落款日期只比两人离婚日期早半个月,且两人目前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胡波有赌博习惯,案涉欠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本案中,若胡波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外,案涉借款发生在双方离婚期间,胡波将案涉钱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符合实际。最终,因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吴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无独有偶,前几日“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的词条登上热搜。案件情况是,婆婆在夫妻双方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留有一套房产,妻子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而丈夫认为妻子未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割,且自己已经将案涉房屋的变卖款当作补偿款支付给了妻子。

  法院审理认为,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性质并非同一概念,该丈夫变卖继承房产份额所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案涉补偿款无关,且该母亲去世时未留遗嘱将案涉房屋只留给该丈夫一人。因此,案涉继承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妻子有权分割。

  回归本案,胡波在离婚冷静期内的欠款因是赌债的可能性较大,且其无证据证明钱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所以吴冰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若是因正常生活、生产需要而产生的欠款,案件结果可能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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