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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43 字体: [ 大 中 小]
双方在借款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好利息,但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一方主动还利息后后悔,能否再将利息要回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先生向陈先生借钱买房子,签了借款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但是李先生在还款时自愿付了利息,后来李先生反悔了,想要回利息,说是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下,李先生能将利息要回吗?
自愿支付利息,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那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利益受损;(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李先生向陈先生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但是李先生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并不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李先生支付利息不构成不当得利,并不能要求返还。
在借款时,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中将借款款项及利息等事项约定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更是要将必要事项约定明确,这样如果有纠纷可以按照协议执行。如果双方对协议、借款本金、利息和还款期限等问题有异议,协商不成,保留证据,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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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