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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母亲立了遗嘱 父亲的遗产该如何继承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3 字体: [ ]

  张某与安某是一对夫妻,二人共孕育了三名子女,张某1、张某2、张某3.2019年12月,张某去世,安某于2020年1月19日去世。安某去世前,于2019年12月23日找人代为书写了遗嘱将其个人位于砖瓦结构的一层四间房,建筑面积126平方米,产权所有人张某家庭人口两人留给自己女儿张某1继承。安某本人、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均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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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1料理完母亲的后事后,找到弟弟们商量继承房屋的事。同时,张某3与村委会在2014年签订了荒地(鱼塘)承包合同,张某1希望他们三人能按份额继承。

  对于张某1的提议,张某2没有异议,但张某3极力反对。他认为母亲的遗嘱都不是她自己写的,说不定根本不是她的本意。退一步讲,房子也有一部分是父亲的遗产,不能全听母亲的安排。还有,荒地鱼塘的承包经营的合同是父亲和他签订的,应由他继承。

  双方争执不下,张某1将张某2、张某3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关于遗嘱效力。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张某1庭审中所述以及安某代书遗嘱书写的全程录像,该份遗嘱系安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有安某本人及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为2020年12月23日,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且被告张某3张某1提供的代书遗嘱形式上没有异议,亦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综上,该份遗嘱合法有效。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安某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故对于安某四间房屋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张某早于安某死亡,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张某家庭人口两人,故双方共同财产砖瓦结构的一层四间房应由安某享有一半的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由安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各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关于遗嘱中的房屋,虽代书遗嘱中安某将位于砖瓦结构的一层四间房,由张某1继承,但是该房屋安某只占有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安某无权处置其他继承人的房屋份额,故张某1应在其母亲安某的财产份额内继承房产,加上自己继承张某房屋份额八分之一,张某1共继承砖瓦结构的一层四间房四分之三的房屋份额。张某2、张某3各分得八分之一房屋份额。

  关于荒地(鱼塘)承包的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本案中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地(鱼塘)承包合同体现承包方是张某、张某3.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与张某3的承包具体份额,故应认定双方份额各占一半。故鱼塘的另一半权利份额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张某1、张某2、张某3、安某平均分割即每人八分之一权利份额,后安某去世,安某个人的八分之一的鱼塘权利份额由其继承人张某1、张某3、张某2继承,即每人从安某处继承二十四分之一的权利份额,加上之前的权利份额,最终张某3应享有鱼塘三分之二权利份额,张某1与张某2各享有六分之一的权利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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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判决:

  一、张某与安某位于砖瓦结构的一层四间房,建筑面积126平方米,房产证为公农房照第XXXX号的房屋由张某1享有四分之三房屋份额,被告张某2、张某3各享有八分之一房屋份额;

  二、张某与张某3共同承包的荒地(鱼塘)由被告张某3享有三分之二的权利份额,张某1与被告张某2各享有六分之一的权利份额。

  三、驳回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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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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