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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28 字体: [ 大 中 小]
分手很简单,财产纠纷却难缠,通常情况下男女分手或离婚若涉及财产分割,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闹上法庭很常见,毕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不肯相让,只能让法院来评评理。
2016年,男子王某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期间在女友的要求下将房屋产权份额的50%作为彩礼登记在女友名下。后来,王某与女友并未顺利结婚,两人反而因矛盾分手。分手后,王某要求女友返还产权,女友拒绝,后双方诉至法院。让王某没想到的是,法院竟然驳回了他的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本案中,男子婚前买房,在女友出资很少的情况下将一半产权登记在女友名下,最终分手后想要索回被法院驳回。事实上,如果男子能够证明这一半产权属于他婚前向女友给付的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民法典》规定彩礼可以返还的情况有: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男子与女友发生矛盾后分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第一种情况。因为男方支付彩礼的目的是结婚,如果结婚的目的未能达成,自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为什么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请求呢?因为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子的一半产权是彩礼。在这种情况下,男子自愿将一半产权登记在女友名下,可以视为赠与,而撤销赠与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赠与行为发生在2016年,他在2017年与女友分手,他要求撤销赠与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
常言道,覆水难收。与其事后反悔,不如事前再三斟酌,总之,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温馨提示:涉及赠与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张欣欣
审核人:霍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