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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深圳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胜诉

2025-09-17 11:30:1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 字体: [ ]

深圳某公司的股东李先生,因申请查阅公司经营及财务资料遭设置障碍未果,与公司发生纠纷,后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维权。冠领律师先向案涉公司邮寄《律师函》未获回应,随即提起诉讼并当庭驳斥案涉公司的抗辩理由,于2025年7月帮助李先生得到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其股东知情权得以成功维护。

李先生系深圳星粉公司股东,持股15%。星粉设有全资子公司丰业,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大股东徐某,业务、财务、人事等核心事务均由徐某独自把控。2024年,李先生为了解公司真实经营及财务状况,曾尝试查账,但对方仅给1小时查阅时间,且拒绝提供部分年份资料,导致查账无果,双方由此产生矛盾。为维护自身股东知情权,李先生委托冠领(深圳)律所维权,冠领律所指派杨镇宇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首先协助李先生履行法定前置程序,于2024年12月向星粉、丰业邮寄《律师函》,正式申请查阅、复制两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合同等)。但两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15日内未作任何回应,律师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星粉、丰业提出两点抗辩:一是声称“已安排查账”,二是主张“李先生配偶名下公司与己方存在竞争,查账有不正当目的”。

针对上述辩解,冠领律师逐一驳斥并阐述核心观点:其一,两公司“仅给1小时查账”的行为实质是为股东行权设置障碍,并非真正配合;其二,两公司仅以经营范围重合为由主张对方抱有不正当目的,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先生或关联公司与己方存在实质性竞争,该理由无事实依据;其三,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础性权利,根据《公司法》《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含银行流水、合同等原始资料)是股东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关键,李先生的查账诉求于法有据。

2025年7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星粉、丰业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先生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供查阅、复制,同时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供查阅;查阅、复制时间为10日,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冠领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与严谨的代理工作,成功帮助李先生维护了股东知情权。(文中公司名称为化名)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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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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