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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0:01: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7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某培训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公司与前员工陈女士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案。律师凭借对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控以及对证据的扎实梳理,成功促使仲裁委作出了有利裁决,为培训公司减少了赔偿金额。
2024年,上海某培训公司的前员工陈女士声称,在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她正常在该公司履职,但培训公司未正常发放劳动报酬,她要求公司支付工资54450元。然而,培训公司认为在此期间陈女士并未到岗工作,双方在劳动报酬问题上产生了争议。随即,陈女士向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培训公司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帮助答辩,律所指派律师陶丽娟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情。律师针对陈女士的诉求,全面分析双方劳动关系的关键节点,尤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问题。通过深入研究陈女士与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东的微信聊天记录,精准锁定2023年1月27日陈女士主动辞职,双方协商确定1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为主张陈女士的维权申请已过仲裁时效提供了有力依据。
同时,针对陈女士称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正常出勤的主张,律师积极调查取证,收集到陈女士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在其他公司任职的用工信息,有力反驳了陈女士为培训公司提供劳动的说法。此外,律师搜集到了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的考勤表,进一步佐证陈女士在此期间未到岗工作的事实。
在仲裁过程中,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清晰阐述培训公司的立场和理由。律师指出,申请人在2022年6月疫情解封后未到岗,且已入职其他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该期间工资;同时,申请人的维权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
2024年6月,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裁决培训公司需支付陈女士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劳动报酬10144元。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