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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上海普陀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二审胜诉

2025-08-08 09:53:4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9 字体: [ ]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先生夫妇与章女士母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助徐先生夫妇在二审中实现诉求部分改判,最终获得67.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徐先生夫妇育有一子小徐。小徐与章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小恒。2020年,徐先生夫妇位于上海普陀区118号的房屋面临拆迁,徐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搬迁协议。经核定,安置人口为7人,徐先生一家因此获得了三套安置房屋以及一笔补偿款。然而,在拆迁利益分配问题上,儿媳章女士要求分得两套安置房屋,徐先生夫妇则认为章女士不符合被安置人条件,且已故的徐母(徐先生母亲)应作为被安置人,拆迁利益应归徐先生所有。双方协商无果后,章女士及儿子将徐先生夫妇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章女士一家可对其中一套安置房进行申购,并获得60万元补偿款,徐先生夫妇获得57.6万元。徐先生夫妇对拆迁款分配结果不服,遂委托冠领(上海)律所代理维权。律所指派律师苏明瑛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仔细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拆迁协议、安置人员确认书、相关实施细则等,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章女士母子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员,以及拆迁安置利益应如何分配。

针对焦点问题,律师展开了深入分析。律师认为,根据2006版《老宅改造协议搬迁实施细则》,章女士户籍未迁入118号房屋,也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安置条件。同时,2020年的拆迁安置协议是对2006年协议的继承,新增安置人员仅为孙子小恒,且118号房屋由徐先生夫妇出资建造,拆迁利益应归徐先生夫妇所有。捋清思路后,律师代理徐先生夫妇提起上诉。

庭审中,律师强调,2020年的《老宅改造协议搬迁安置人员确认书》将章女士列为安置人,侵犯了徐先生夫妇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且章女士与小徐未离婚,共有基础存在,不应分割拆迁利益。

2025年6月,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117.6万元拆迁补偿款中,章女士母子分得50万元,徐先生夫妇分得67.5万元。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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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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