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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09:46:0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3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11月,罗某因多次收取吴某现金共计75万元并用于购买U币转移给上游人员,被中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由于犯罪金额已达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罗某可能被判处十分严重的刑罚。冠领律师通过深入剖析案情,精准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辩护观点,成功实现轻罪辩护。
罗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迅速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在朋友的介绍下委托了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吴微微、王子木担任罗某的辩护人。律师经初步研判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罪名定性罗某的行为究竟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独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将直接决定量刑幅度的本质差异。
律师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根本区别。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害的是司法秩序,其构成只需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等,不要求参与上游犯罪。
本案中,律师分析认为:第一,罗某虽明知所收现金可能涉违法资金,但其向吴某交付了真实等值U币,未实施虚构投资事实等诈骗实行行为;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罗某与诈骗分子就诈骗吴某存在事前通谋或事中配合,其仅按指令完成资金转移;第三,罗某对吴某的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本质是为犯罪所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符合《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较轻量刑区间。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罗某。会见中,罗某坚称自己仅是进行U币交易,否认参与诈骗设计。律师敏锐捕捉到“杀猪盘”“现金交易风险”等关键聊天词汇,并重点核实了U币交付细节。通过反复查阅卷宗,律师发现被害人吴某陈述、U币流转记录均能印证罗某实际交付了数字货币,并不存在诈骗的犯罪事实。然而,按照公诉机关对罗某构成诈骗罪从犯的指控,本案犯罪金额7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266条,罗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面对压力,律师制定了双轨辩护策略:一方面,梳理全部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U币交易地址等),论证罗某对诈骗具体内容并不知情,其“明知”仅限于资金可能违法;另一方面,紧扣两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区别,撰写专业、详尽的质证意见与辩护词,结合《刑事审判参考》同类判例,阐明“提供资金转移服务不等同于共谋诈骗”的观点。庭审时,律师通过分层质证,有力反驳了控方将资金转移行为等同于诈骗的指控逻辑,顺利扭转了法庭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法院最终采纳冠领律师对犯罪定性的专业意见,认定罗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大大缩短了此前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冠领律师通过罪名辨析,有效避免了重罪指控,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对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价值。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