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TEAM
400-9988-666
2025-05-29 16:47:5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1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9月,张某等人在浙江宁波注册多家劳务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牟利,涉案金额累计超3亿元。2022年3月,徐某入职担任公司财务,受指使参与资金走账、伪造合同等辅助行为,2024年1月被宁波警方以涉嫌虚开发票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冠领律师介入辩护,通过精准法律分析及有效沟通,最终为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
徐某被取保候审后,深知案件涉及巨额资金,量刑风险极高,遂连夜联系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巫伟、邹瑞钰担任徐某的辩护人。徐某坦言对法律认知有限,但坚称自己仅按上级指令执行基础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律师团队迅速组建,第一时间赶赴宁波,在48小时内完成委托手续,并启动辩护程序。
律师分析认为,虚开发票罪的量刑依据集中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该罪以“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为量刑分界,后者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虚开发票金额超100万元即属“情节严重”,超500万元则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徐某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初步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然而,律师指出,该罪名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作用。若行为人未主导犯罪实施、未直接牟利且仅起辅助作用,可依法认定为从犯,从而减轻处罚。此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亦可作为从轻依据。学术上,“从犯”的认定需严格区分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徐某作为财务人员,其行为局限于执行指令,与主犯的策划、组织存在本质差异,这一理论为辩护奠定了基础。
案件办理初期,律师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徐某的笔录中承认“明知虚开”,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故意;二是涉案金额庞大,缓刑难度极高。律师团队首先调取公司账册、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资金流转均需张某审批,徐某仅负责操作,未接触核心决策。随后,律师多次会见徐某,反复核实其工作内容,确认其未参与发票开具的策划,亦未获得额外利益。
为突破“主观明知”的指控,律师提交了同类判例,证明基层员工因缺乏实质决策权而被认定为从犯的情形。与此同时,律师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指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细节,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坦白情节。然而,检方起初坚持认为徐某长期参与犯罪,作用不可忽视。律师遂进一步梳理时间线,证明徐某入职仅一年,远短于同案主犯,且涉案行为集中于后期执行阶段。在庭审中,律师通过当庭质证,揭示其工资单与普通员工无异,进一步佐证其非核心角色。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定徐某为从犯,结合其坦白、悔罪表现,决定适用缓刑。
2024年9月,宁波市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随着法槌落下,徐某当庭获释。冠领律师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链构建与精准的法律论证,在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结果。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