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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09:47:5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7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9月,沈某在深圳市某区附近农庄组织赌博活动。唐某受雇发牌并管理赌资,程某则负责为赌客兑换筹码,二人每日获利200至400元。至案发时,累计赌资达8万元。2024年11月,程某被深圳警方以涉嫌赌博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迅速联系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李凡担任程某的辩护人。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指控,家属迫切希望律师介入以厘清程某责任。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调取案卷材料,初步判断程某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但需进一步核实其在案件中的实际作用。
律师在大致了解案情后指出,根据《刑法》第303条,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主犯通常指组织者或直接抽头渔利者,而从犯则指提供辅助帮助的人员。刑法理论中,主从犯的区分不仅影响量刑幅度,还涉及刑罚种类的选择。程某虽参与兑换赌资,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辅助性劳务,既未参与赌场组织管理,也未直接获利分成,故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此外,《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72条进一步明确,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危险的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律师结合案情分析道,程某的角色与主犯存在本质区别,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完全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
案件办理初期,检察机关依据赌资数额和程某的客观行为,提出判处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为争取缓刑,律师多次会见程某,确认其仅按指示兑换筹码,未参与赌场核心运营。随后,律师调取近三年深圳地区同类案件判决书,力证类似从犯角色多被判处缓刑。
然而,承办检察官起初认为本案赌资较高,缓刑可能难以体现刑罚威慑力。为此,律师提交了一份详尽的类案检索报告,强调司法实践中“赌资数额并非缓刑适用的唯一标准”,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论证从犯的辅助性行为应与主犯区别对待。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逐条分析程某的责任边界,最终说服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其从犯地位。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进一步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书,并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庭审中,公诉人虽认可从犯情节,但仍坚持实刑量刑建议。律师当庭指出,程某在侦查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无前科劣迹,家庭经济困难需其承担抚养责任,缓刑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为增强说服力,律师当庭播放了程某在赌场工作时的监控片段,显示其仅站立于兑换台旁,未参与任何决策或管理行为。这一关键证据直接印证了程某属于辅助性角色。合议庭经评议后,采纳了律师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观点,认为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2025年3月,深圳市某区法院作出判决,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一结果不仅避免了实刑对程某家庭生活的冲击,更体现了司法对辅助性犯罪行为的理性裁量。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