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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1:05: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9月至11月,任某、和某在张某、林某的带领下,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分别为2万元、1万元。案发后,四人被东莞警方抓获。2023年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四人构成犯罪,任某、和某二人因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以及退赔获得受害人谅解,最终被判处缓刑,免于实刑。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任某、和某意识到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因法律知识匮乏,对案件走向十分担忧。两人经亲友推荐,紧急联系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卢显颖、唐仲伟担任本案的辩护人。律师接案后迅速介入,为嫌疑人详细讲解法律规定及辩护方向,并指导其主动退赔被害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两位嫌疑人虽情绪紧张,但在律师的理性引导下,逐步理清思路,积极配合办案。
律师在大致了解案情后指出,根据《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刑期更高。该罪名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需同时成立。
本案中,任某、和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但学术上,从犯责任应区别于主犯。依据《刑法》第27条,从犯应减轻处罚;结合第67条,自首可进一步从轻处罚;第68条规定的立功情节亦为量刑关键。此外,退赔谅解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常影响缓刑适用。律师强调,二人虽参与转移资金,但无证据显示其直接实施诈骗,在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并且二人主动投案、协助抓捕同案人员,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首次会见时,任某、和某对罪名认知模糊,误认为仅是借用银行卡即构成该罪。律师通过模拟案情细节,帮助其理解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并指导其撰写自首说明材料。随后,律师调取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等证据,发现二人账户中的涉案资金流向明确,但无证据表明其事先知悉具体诈骗行为。这一细节成为辩护突破口。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最初认为二人“明知”程度较高,建议实刑。律师多次提交书面意见,强调二人系受张某等人指使,获利较少,且到案后主动供述、协助抓捕主犯,具有立功表现。庭审前,律师与法官多次沟通,结合最高法关于“涉卡犯罪”的司法解释,论证二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主犯,并提交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退赔凭证。最终,在法庭辩论中,律师以“从犯+自首+立功+退赔谅解”四重情节为核心,层层递进,成功说服法官采纳缓刑建议。
2023年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任某、和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四个月,均缓刑六个月。二人当庭表示悔过,并按时缴纳罚金。本案中,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充分的证据准备及高效的沟通协调,成功将理论辩护转化为现实结果,为嫌疑人争取到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