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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转移诈骗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冠领律师多维辩护实现上诉人二审轻判

2025-04-23 10:45:4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2 字体: [ ]

2022年4月,两名贵州籍青年金某、秦某因向在逃人员提供银行账户及密码,协助转移诈骗资金2万元被警方立案侦查。同年5月,二人被东莞市某区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人不服判决,委托冠领律师提起上诉,最终在二审中由有期徒刑改判拘役。

一审判决后,金某和秦某对量刑结果深感忧虑。两人均系初入社会的务工青年,法律认知薄弱,对“协助转账”行为的严重性缺乏清晰判断。面对半年刑期,他们既懊悔又焦急,迫切希望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经亲友推荐,二人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刘希明、卢显颖、丁作晨担任本案的辩护人。律师初步研判案情后,发现原审判决在主从犯认定、量刑情节考量上存在争议空间。

协助转移诈骗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冠领律师多维辩护实现上诉人二审轻判

律师在大致了解案情后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核心在于行为人对犯罪所得是否“明知”及其参与程度。根据《刑法》第312条,该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实践中,法院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作用、获利情况、退赔情节等因素。

学术上,该罪构成需满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且客观行为需达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若行为人仅提供工具(如银行卡)而未直接实施资金操作,或仅起次要作用,可依法认定为从犯,从而减轻处罚。本案中,金某虽协助取现,但资金转移由上游在逃人员主导。另外秦某仅居中介绍,未直接参与转账,二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均显著轻于主犯,符合从犯认定条件。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律师首先调取一审卷宗,逐页核对银行流水、讯问笔录等证据,发现原审未区分二人行为的主次差异。为夯实辩护基础,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反复确认案件细节。金某提及自己因轻信“兼职”广告而提供账户,秦某则强调仅因朋友情面帮忙介绍,均未意识到涉嫌犯罪。

协助转移诈骗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冠领律师多维辩护实现上诉人二审轻判

与此同时,律师指导家属联系被害人,促成全额退赔2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然而,二审初期,法院认为二人曾有提供银行卡的不良记录,主观恶性较大,对缓刑诉求持否定态度。面对阻力,律师调整策略,聚焦“行为作用划分”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撰写近万字的辩护意见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例,论证“提供工具≠主导犯罪”的裁判要旨。

此外,律师多次与合议庭沟通,指出原审将金某简单归为主犯有失公允。金某虽协助取现,但账户使用、资金流向均由上游人员控制,其本质上仍属辅助角色。针对秦某,律师强调其介绍行为未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社会危害性较低。经过三轮书面意见补充及一次非正式案情研讨会,合议庭最终采纳律师观点,重新评估二人罪责。

2023年4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秦某系从犯,金某虽不构成从犯但作用有限。二人积极退赔、认罪悔罪,依法将刑期由有期徒刑六个月改判为拘役五个月(金某)及拘役四个月(秦某)。这场历时半年的辩护,不仅实现了刑期缩减,更彰显了细致证据梳理与精准法律论证的价值。

判决书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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